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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布机构: | 贵阳市教育局 | |
成文时间: | 2022-06-14 | 发布时间: | 2022-06-14 15:07 |
文件有效性: |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通知,现结合贵阳市教育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按照文书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或者其它鉴定性结论报告。
三、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本局法制审核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予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性结论;
(五)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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